1991年2月,刘某与某乡政府就该乡一片荒山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期限25年,边界清楚。此后,刘某在荒山上栽种了花椒树,经过10年辛勤的培育,这些花椒树都进入了丰产期,刘某的收入也是一年比一年增加。但却引起了一些人的“红眼病”。2000年3月,乡政府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新的乡政府领导没有与刘某商量,就擅自作出决定,将刘某承包的荒山中的0.5亩山地和地上的80棵已进入丰产期的花椒树分给了张某管理、收益。刘某不服,经多次交涉无效,于2001年11月2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乡政府停止侵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返还被非法分割的0.5亩山地,赔偿经济损失等。
请问:乡政府变更行政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