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婚姻是否有效应以下列哪一项为准据法?( )
A.婚姻缔结地法
B.当事人本国法
C.当事人住所地法
D.法院地法
A.婚姻缔结地法
B.当事人本国法
C.当事人住所地法
D.法院地法
A.离婚适用我国法律
B.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
C.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D.认定婚姻是否有效适用法院地国法律,即我国法律
美籍华人余力及其妻朱芳,生前在广州置有两处房产。夫妇二人分别于1967年和1977年死去,未留有任何遗嘱或遗赠协议来处分其财产。夫妇在美国纽约州的曼哈顿也购有房产一处。他门有两个女儿,均是美籍华人。上述在广州的两处房产已在20世纪50年代被政府征用,50年代后交由余力的弟弟代为管理。在美国纽约州的房产则由余力、朱芳及两个女儿居住。1988年两个女儿委托代理人起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继承上述在广州的两处房产。
A.同一制比分割制有更早的根源,是从古代罗马法的“普遍继承”制度发展来的
B.对死者财产不管其财产的所在地及财产性质,少数国家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C.对死者财产不管其财产的所在地及财产性质,一般适用死者的属人法
D.对死者财产不管其财产的所在地及财产性质,统一适用法院地法。
A.中国法、中国法
B.芬兰法、瑞士法
C.芬兰法、中国法
D.中国法、瑞士法
A.因为该死者的国籍和住所地都在德国,德国有最密切联系,因此要适用德国的法来处理,其在中国的无人继承财产归德国所有
B.对于该德国人遗留在中国的无人继承财产应适用中国法,而中国法律规定应由死者本国所有,所以德国人在中国的无人继承财产归德国所有
C.该德国人遗留在中国的无人继承财产,归中国所有
D.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的无人继承财产应适用中国法,但中德两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A.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遗产中的动产继承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处理,此案中由于赵某死在中国,且住所地在中国。因此,继承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
B.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可以依法继殍遗留在中国的财产
C.本案中,赵某的姐姐依据《继承法》被列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因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缺位,因此所有的遗产都由赵某的姐姐继承
D.赵某的姐姐在继承其遗产的同时,应当偿还其在中国的债务
为了保护您的账号安全,请在“简答题”公众号进行验证,点击“官网服务”-“账号验证”后输入验证码“”完成验证,验证成功后方可继续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