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关于分公司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有法人资格
B.是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
C.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D.可以自已名义订立合同
A.有法人资格
B.是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
C.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D.可以自已名义订立合同
B.市盈率分析使用的是会计利润
C.应用市净率分析时,市净率低的公司价值一定是被低估的
D.市净率是股价与每股净资产价值的比率
B.分拆上市不能帮助母公司提升股价、拓展市场、促进转型
C.分拆上市能帮助子公司提升股价、拓展融资渠道
D.狭义的分拆上市是指以上市公司将其部分业务或某个子公司独立出来另行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7月、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后,李某即以甲公司名义办理了该批汽车的过户登记手续。截至2002年3月1日,总计付款210万元,尚欠40万元未付,由李某以甲公司名义出具了欠条,但欠条上只有李某的个人签名,未盖公章。
2002年5月,李某病故。汽车制造厂向甲公司索要余款。甲公司拒绝支付。理由是:(1)合同虽然是以甲公司名义订立,但当时甲公司并未成立,实际上是李某个人所为;(2)李某后来出具的欠条未盖公章,只能视为是个人行为;(3)根据投资协议、验资证明和公司章程,汽车应为李某的个人出资,其所欠的债务应由李某个人承担。由于双方对此有较大分歧,汽车制造厂遂以甲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问:李某以甲公司名义所订合同对甲公司是否有约束力?
问:
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
问题:
2001年1月,某市甲厂、乙厂、丙厂欲联合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三方商定,甲厂现金出资15万元,乙厂以土地使用权、厂房等实物作价10万元,丙厂以现金和拥有的专利技术投入20万元,其中专利技术作价3万元。同年3月,公司正式成立。甲、乙两厂的董事会成员要求修改章程,但遭到丙厂的董事的坚决反对。甲、乙两股东于5月20日按原先三方商定的比例抽走了在公司中的资金,只给丙股东留下了20万元的资产和公司从成立到现在两个多月的债务1.8万元。丙股东到法院起诉了甲、乙两股东,以其擅自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为由,要求赔偿损失,承担债务,退还多抽走的资金。甲、乙两股东辩称抽走资金实不得已。原告要求退还多抽走的资金是无根据的,因为原告实际出资20万元,而非章程上所载25万元,对此,三方是有过口头协议的。至于债务,是对原告不承认协议的处罚,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法院受理后,将原告的专利技术交有关机构进行评估,认为该专利技术按目前行情只能值2万元。作价8万元显然是偏高。原告也不得不承认了口头协议的存在。在法院审理期间,工商局得知后,认为原被告在公司登记时虚报资本,欺骗登记机关,公司成立后被告又抽逃资金,致使公司只剩下一名股东而名存实亡,决定对公司处以1.75万元的罚款,公司解散,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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