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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A、选项A、B、C错误。
B、在共同犯罪中,各个共犯人经过意思联络,相互协作,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指向犯罪结果,这意味着各个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
C、据此,各参加人均须对共同犯罪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D、因此,“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三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A、从题目信息看,不能确定甲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杀人既遂的行为,也不能确定甲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死亡的行为。
B、从题目信息看,不能确定甲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杀人既遂的行为,也不能确定甲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死亡的行为。
C、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只能分别认定甲成立故意伤害的未遂和故意杀人的未遂,又因杀人与伤害存在连贯性,是甲的行为造成了死亡结果,因此,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
D、从题目信息看,不能确定甲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杀人既遂的行为,也不能确定甲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死亡的行为。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只能分别认定甲成立故意伤害的未遂和故意杀人的未遂,又因杀人与伤害存在连贯性,是甲的行为造成了死亡结果,因此,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
A、郑某的行为实际上属于吸引被害人注意力,趁其不备,利用被害人的疏忽,窃取被害人财物,故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B、张某在输入所谓的“验证码”时并没有财产处分的意思,故郑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据此,选项B错误。
C、郑某只非法获取张某一条个人信息,难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对此不能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即便肯定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据从一重罪处断原则,盗窃罪的法定刑更重,对此也应以盗窃罪论处,而不能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C选项错误。
D、《刑法》第287条之一第1条第3项规定,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利用信息网络发布信息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法》第287条之一还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盗窃罪的法定刑重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法定刑,故对郑某应以盗窃罪论处。D选项错误。
A、虽然王某批准甲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但其中6万元属于甲公司原本就应当支付的货款,故王某贪污数额为4万元。A选项错误。
B、《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作为国有公司的王某,有权取消与乙公司合同,但其却利用该合同套取公款,对其应以贪污罪论处,而不是以职务侵占罪论处。B选项错误。
C、刘某配合王某完成贪污犯罪的计划,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C选项正确。
D、在整件事情中,王某并未陷入认识错误,刘某也没有实施欺骗行为,故刘某不构成诈骗罪。刘某协助王某骗取公款,对其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D选项错误。
A、参见C、D。
B、参见C、D。
C、根据本案的事实,甲在高速公路上点燃树枝的行为没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难以认定为放火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针对甲点燃树枝这一行为,如认为该行为不成立放火罪,那么该行为也不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因为,如果甲的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而不构成放火罪,则基于同样的理由,因甲的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也无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此,C选项正确,仅在采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时,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D选项没有“方法的相当性”的要求,认为只要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放火、决水、爆炸等犯罪的,就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这是错误的。
A、体系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上下文而阐明其规范含义的解释路径,即应根据社会生活的要求,结合具体语境理解法律语言的含义。“买卖”一词的含义包括买来再卖出、单纯购买或者单纯出售,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中的“买卖”就包含这几层含义。A选项说法错误。
B、对于刑法中“等”“以及其他”之类的概括式规定的理解,应按照之前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解释,来确定其内容、含义和范围,此为同类解释规则。B选项说法正确。
C、在“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中,“捏造事实”属于预备行为,“诽谤他人”是实行行为。只要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散布并诽谤他人的,就成立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没有捏造事实,就不能认定案件事实为“捏造事实”。C选项说法错误。
D、盗窃尸体罪中的“尸体”是指人类的躯体(不要求完整,即包括不完整的躯体),不包括骨灰,因为骨灰是躯体被焚烧后的灰烬,而非躯体本身。故将骨灰解释为属于“尸体”,是不被允许的类推解释。D选项说法错误。(需要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将本罪修改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即使刑法规定了尸骨、骨灰也属于本罪对象,由于尸体、尸骨、骨灰属于并列情形,其中的“尸体”也不能包含骨灰。)
A、A项,文理解释,是指根据文法、语法等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是否属于刑法用于可能具有的含义。从《刑法》第236条的字面规定看,并没有将婚内强奸排除在强奸罪之外,丈夫强奸妻子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所谓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主要是考虑证据证明、刑事政策等问题。A项说法正确。
B、B项,抢劫罪的“暴力”与强奸罪的“暴力”含义相同,都是使对方无法反抗的手段。两罪的“胁迫”虽然共同含义均是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然而,恐惧心理的程度不同:在抢劫罪里要求达到完全剥夺意志自由,被害人没得选;但在强奸罪里只需要达到部分剥夺意志自由,使意志自由有瑕疵即可。换言之,抢劫罪的“胁迫”要求以暴力相胁迫,但强奸罪的“胁迫”可以是以非暴力相胁迫。B选项错误。
C、C项,第一,当然解释所比较的两个行为应属于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两个行为。如果性质不同,不能进行当然解释的推理。宠物与婴儿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行为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第二,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逻辑合理性,但该结论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在根据“举轻以明重”入罪时,也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简单地以案件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为由以犯罪论处。C选项说法错误。
D、D项,“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中止犯的有效性要件,指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即使行为人自动放弃或积极努力防止,但结果仍发生了,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D选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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