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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A、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
《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
A、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
B、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C、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
D、经所在地省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
E、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