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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不属于买卖合同的特征。
A.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B.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C.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
D.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A.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B.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C.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
D.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A.8月10日 B.8月20日
C.8月25日 D.8月30日
某省广播电视局为转播重大比赛欲采购五辆电视信号转播车。按照该省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此项目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自行组织招投标。
这是广播电视局近年来预算金额最大的一个采购项目,因此吸引了省内外供应商前来购买招标文件。广播电视局提前做了大量工作,进行周密准备。上午9点整,电视信号转播车项目准时开标。现场共有五家供应商准时递交了投标文件,但是每家供应商都派了四五名代表来到开标现场,使得本就不大的开标室显得喧闹拥挤。开标组织者一再维持现场秩序,但是供应商代表们似乎是过于关心项目的进展,现场始终无法完全安静。
按照开标程序,现场监督人员与开标组织人员开始一起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前四家供应商的招标文件都无任何密封问题,可是当检查到第五个招标文件时,一个u盘从密封得不太牢固的信封中滑落。原来,广播电视局为了方便评审,特意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所有投标供应商需使用U盘提供电子版的开标一览表。
看到这种情况,检查人员简单商量后,认为虽然u盘滑落但是其中内容并没有泄露,因此并不能认定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有问题。
现场的所有投标供应商也都看到了这一情况。当他们发现检查人员作出了忽略u盘滑落的决定后,供应商B的一位代表现场提出了口头质疑。该供应商的理由是,不管u盘的内容是否泄露,都不符合招标文件中“U盘必须同招标文件一同密封好且不得单独上交”的规定。他认为,提交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密封要求,因此投标无效。此一提议顿时引起了现场其他供应商的附和。
看到这种情况,广播电视局的招标组织者十分反感。他们当场斥责了供应商B,认为其质疑不符合规定,并作出驱逐其所有代表的决定。供应商B仍然不依不饶,他们当即在开标现场外写了一封书面的质疑书欲交给采购人,但是也被采购人拒收。
两天之后,电视信号转播车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还未公布,广播电视局就收到了由该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转发的来自于供应商B的投诉书。广播电视局虽然也对当时的情景和自己作出决定的理由进行了书面申明,但是仍然被判败诉。
结合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该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判广播电视局败诉是否恰当?有何法律依据?
2004年5月9日,环宇公司参加了福建省升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经评审后中标,并与采购单位签订了供货合同。后环宇公司提出无法正常供货,并要求取消原供货合同。同年9月7日,福州市财政局对供应商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及有关文件规定,对供应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取消环宇公司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从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不得参加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同类项目的投标,并处没收该项目履约保证金。
结合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本案例中,你认为财政局对供应商的处罚是否恰当?供应商环宇公司提出无法正常供货,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一仪器设备采购结束后,采购人向当地财政部门反映中标结果的产生存在违法行为。经调查,因该公司在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时涉及变更实质性内容,中标结果被判无效。
在此次采购中,S公司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采购结果确定后,采购人向采购部门反映:该中标结果的产生存在违法行为,不同意确定S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当地采购部门调查发现,该项目评标时,S公司曾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过澄清。该公司在澄清时,把投标文件中缺少的技术要求澄清为“投标文件没有写明但招标文件有要求的内容”,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澄清有效,确定其为中标供应商。
但当地财政部门认为,S公司澄清的内容超出了投标文件的范围,已变更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上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五十五条的规定。
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裁定此次采购的中标结果无效。
结合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供应商究竟可以对哪些内容进行澄清?澄清需求到底是由评标委员会提出还是供应商提出?
2008年7月,天意公司为采购一批价值约300万元的设备,委托当地一家招投标公司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招、投标活动。百利公司通过现场竞标后,经评议被确定为中标单位。次日,天意公司向百利公司核发中标通知书。但百利公司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拒绝与天意公司签订书面合同。
结合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百利公司中标后拒绝与天意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应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应该承担法律责任,那是何种法律责任?
2008年9月28日至10月29日,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空调安装采购项目公开进行了招标。其中,集中采购机构为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评审方法为综合评标法,评审标准有三,即技术、商务、价格,其各占总分的45%、15%、40%。
2008年11月4日,经评标委员会按上述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格力被推荐为第一候选成交供应商。
2008年11月5日,格力按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及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文件原件供采购人核对。
2008年11月10日,采购人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向广州市采购中心发函,并抄送番禺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称格力的投标设备技术实质上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打星的条款。
2008年11月18日,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采购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提交采购人确认。
2008年11月21日,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复审结果发布中标通知,确定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2151.1887万元,这个价格高出格力的报价440多万元。
2008年11月24日,格力向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2008年11月27日,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作出答复。
2008年12月22日,因对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格力向番禺区财政局提出投诉。
2009年1月22日,依据2008年11月18日复审结果,番禺区财政局作出不支持格力投诉请求的投诉处理决定(番财采[2009]1号)。
2009年4月22日,格力就番财采[2009]1号投诉处理决定向广州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广州市财政局认为,2008年11月18日复审结果违法,仅以复审结果推翻开标当日评审结果有失公正,据此作出撤销番禺区财政局作出的番财采[2009]1号投诉处理决定,并责令番禺区财政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2009年6月9日,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重新抽取专家专门就格力投标文件评审,并作格力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评审结论。
2009年6月16日,根据2009年6月9日专家评审结果,番禺区财政局作出驳回格力投诉(番财采[2009]9号)。
2009年7月22日格力就番财采[2009]9号投诉处理决定,仍向广州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
2009年9月28日,广州市财政局作出复议决定,并于2009年9月29日送达给格力。
鉴于广州市财政局改变了番禺区财政局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2009年10月12日,格力被迫无奈与广州市财政局对簿公堂。本案已于2009年11月2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质疑、投诉、行政复议过程中,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空调已由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安装完毕。
结合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该政府采购案中,三次评审活动的法律效力如何?谁是项目的合法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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