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食品公司与加拿大一商人接洽,准备与之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合营
问题:
(1)双方签订的合营企业合同有何不妥之处?
(2)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问题:
(1)双方签订的合营企业合同有何不妥之处?
(2)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请问:开证行能否拒付?为什么?
合同签订之后,到有关的审批机构申请审批,审批机构认为合同有不妥之处,要求修改。双方修改合同后获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该合营企业宣告成立。后来,该合营企业与某市一房地产企业签订一经济合同,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决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后来双方决定诉诸法院,法院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审判。合营企业认为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据此提起上诉,被法院驳回。
问:⑴双方签订的未经修改的合营企业合同有何不妥之处?
⑵法院的做法是否妥当?
A.强点与机会相愚
B.弱点与机会相遇
C.强点与威胁相遇
D.弱点与威胁相遇
根据上述,请回答:
(1)加拿大国际贸易公司是否有权向天津市海事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天津市海事法院是否应当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3)天津市海事法院若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当遵守怎样的程序规定?
某食品公司(供方)与某百货公司(需方)订立购销手表10000只的合同,总价款100000元。此后,百货公司又将手表卖给一商店,因手表市场价格下跌,商店进货积压,无力偿还货。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百货公司清偿货款和违约金、利息损失,并要求追加该商店为第三人。一审法院认定,食品公司超越经营权范围,三者相互之间的连环合同均无效,被告及第三人只返还手表,不赔偿损失。
问:一审判决有无不当?分析理由。
为了保护您的账号安全,请在“简答题”公众号进行验证,点击“官网服务”-“账号验证”后输入验证码“”完成验证,验证成功后方可继续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