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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由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B、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C、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作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D、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A、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由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B、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C、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作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D、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1999年8月15日,原告三江贸易公司与被告隆福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纯毛毛线20吨,每吨5000元,货到付款,如有违约应给付对方5万元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为节省被告费用,由对被告供货的第三人毛纺织厂直接将货于1999年12月底以前送到原告处。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又与毛纺织厂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毛纺织厂将20吨纯毛毛线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货到并经验收后,由被告向毛纺织厂按每吨4 800元支付货款。毛纺织厂在合同订立后,因原材料价格上涨,严重影响其生产,至1999年12底仍不能向原告供货。原告遂于2000年4月以被告百货公司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百货公司所签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百货公司没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被告百货公司按合同的规定向贸易公司给付违约金5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合同约定由毛纺织厂向原告独立承担供货义务,被告不应当承担此责任。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原告与毛纺织厂没有订立合同,但根据原告与被告、被告与毛纺织厂之间订立的合同,毛纺织厂负有交货义务,毛纺织厂没有履行该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被告百货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也应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但毛纺织厂与百货公司的过错程度有区别。
A.被告在一审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B.二审法院对原告上诉请求审查后认为原告的请求明显不成立
C.被告在上诉时提交了其刚刚找到的合同原件
D.在一审中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
A.立即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B.等待当事人是否上诉,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的,由茂林县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C.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上诉的,茂林县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二审人民法院
D.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上诉的,茂林县人民法院即将案卷材料报送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不作任何意见表示
A.二审中不应准许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因为二审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对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
B.对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予以承认
C.二审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D.二审中因和解而要求撤诉的,经审查符合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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