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
A.应当收回判决书,重新制作并送达当事人
B.应当收回判决书,重新开庭审理
C.应当制作裁定书,改正原判决中的错误
D.当事人不上诉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A.应当收回判决书,重新制作并送达当事人
B.应当收回判决书,重新开庭审理
C.应当制作裁定书,改正原判决中的错误
D.当事人不上诉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A.决定收回判决书,重新制作
B.裁定撤销判决书,重新制作
C.作出补正错误的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D.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1999年8月15日,原告三江贸易公司与被告隆福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纯毛毛线20吨,每吨5000元,货到付款,如有违约应给付对方5万元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为节省被告费用,由对被告供货的第三人毛纺织厂直接将货于1999年12月底以前送到原告处。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又与毛纺织厂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毛纺织厂将20吨纯毛毛线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货到并经验收后,由被告向毛纺织厂按每吨4 800元支付货款。毛纺织厂在合同订立后,因原材料价格上涨,严重影响其生产,至1999年12底仍不能向原告供货。原告遂于2000年4月以被告百货公司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百货公司所签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百货公司没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被告百货公司按合同的规定向贸易公司给付违约金5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合同约定由毛纺织厂向原告独立承担供货义务,被告不应当承担此责任。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原告与毛纺织厂没有订立合同,但根据原告与被告、被告与毛纺织厂之间订立的合同,毛纺织厂负有交货义务,毛纺织厂没有履行该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被告百货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也应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但毛纺织厂与百货公司的过错程度有区别。
A.被告在一审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B.二审法院对原告上诉请求审查后认为原告的请求明显不成立
C.被告在上诉时提交了其刚刚找到的合同原件
D.在一审中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
A.立即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B.等待当事人是否上诉,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的,由茂林县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C.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上诉的,茂林县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二审人民法院
D.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上诉的,茂林县人民法院即将案卷材料报送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不作任何意见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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