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研究所科研人员张某长期从事与饮水处理技术有关的科研项目,2006年6月,由于工作需要,单位内部调
问:张某的这项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为什么?
问:张某的这项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为什么?
A.王某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
B.王某完成发明主要利用了甲研究所的物质技术条件
C.乙厂研制的该产品是王某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所以不能获得专利申请权
D.王某与甲研究所就专利申请权没有达成协议
A.王某的发明是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
B.王某完成发明主要利用了甲研究所的物质技术条件
C.乙厂研制的该产品是王某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所以不能获得专利申请权
D.王某与甲研究所就专利申请权没有达成协议
A.某纺织研究所的科研人员张某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发明了-项新型充电器
B.某汽车研究所研究员李某退休后2年,发明了与其在职时从事工作相关的-项新型汽车点火器
C.某高校化学教师王某为履行学校领导交办的-项临时性的任务,发明了-种新型电光源
D.某政府官员刘某利用自身物质条件和业余时间,发明了-项新型船用柴油机,但刘某2年前在某船舶动力研究所从事船用柴油机的研发
A.某纺织研究所的科研人员张某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发明了一项新型充电器
B.某汽车研究所研究员李某退休后2年,发明了与其在职时从事工作相关的一项新型汽车点火器
C.某高校化学教师王某为履行学校领导交办的一项临时性的任务,发明了一种新型电光源
D.某政府官员刘某利用自身物质条件和业余时间,发明了一项新型船用柴油机,但刘某2年前在某船舶动力研究所从事船用柴油机的研发
A.某纺织研究所的科研人员张某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发明了一项新型充电器
B.某汽车研究所研究员李某退休后2年,发明了与其在职时从事工作相关的一项新型汽车点火器
C.某高校化学教师王某为履行学校领导交办的一项临时性任务,发明了一种新型电光源
D.某政府官员刘某利用自身物质条件和业余时间,发明了一项新型船用柴油机,但刘某2年前在某船舶动力研究所从事船用柴油机的研发
下列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作出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是()。
A.某纺织研究所的科研人员张某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发明了一项新型充电器,某汽车研究所研究员李某退休后2年,发明了与其在职时从事工作相关的一项新型汽车点火器
C.某高校化学教师王某为履行学校领导交办的一项临时性的任务,发明了一种新型电光源
D.某政府官员刘某利用自身物质条件和业余时间,发明了一项新型船用柴油机,但刘某2年前在某船舶动力研究所从事船用柴油机的研发
A.某纺织研究所的科研人员乔某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发明了一项新型充电器
B.某汽车研究所研究员施某退休后2年,发明了与其在职时从事工作相关的一项新型汽车点火器
C.某高校化学教师孙某为履行学校领导交办的一项临时性的任务,发明了一种新型电 光源
D.某政府官员秦某利用自身物质条件和业余时间,发明了一项新型船用柴油机,但刘某2年前在某船舶动力研究所从事船用柴油机的研发
[案例2]
张某在A研究所从事医疗器械研发工作。2001年1月,张某从A研究所退职,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该合同约定:B公司提供研发经费、设施等必要的研究条件,张某主持
从事一种治疗骨质增生的医疗器械的研发工作,该医疗器械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仪”;该产品研发成功之后,B公司付给张某 30万元报酬;该产品的发明人为张某。2002年6月,张某主持研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获得成功,B公司依约付给张某30万元报酬。
2002年7月,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以 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公司,C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
2002年8月12日,C公司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于同日收到该申请文件,在经初步审查后受理了C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1日,A研究所就与“骨质增生治疗仪”相同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该发明创造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初步审查后,以C公司已经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A研究所申请日之前申请专利为由,驳回了A研究所的该发明专利申请。
A研究所经过调查后认为,C公司无权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理由为:第一,张某 -作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在A研究所从事的工作与该发明创造有关,其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该产品应当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A研究所之外的任何人无权就此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第二,A研究所实际于2001年5月就已经完成“骨质增生治疗器”的发明,而“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创造的完成时间是2002年6月,因此,“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为此,A研究所就被驳回申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张某在获悉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之后,以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未经其同意为-由,于2002年10月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经查:张某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未就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C公司不 知道张某与B公司的合作开发关系。
要求:
(1) 张某和B公司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张某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是否妥当?为什么?可否将B公司列为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并说明理由。
(2) 张某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是否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B月,为什么?
(3) A研究所以其完成的“骨质增生治疗器”的时间早于“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完成时间为由,认为“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4) 张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的行为无效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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