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一票从上海经法兰克福飞往哥德堡的货物,共2箱,毛重90kgs。货物价值为USD320000。运单号99
9—83340165。货物未办理申明价值。在法兰克福机场等待转机时,该2箱货物不慎遗失。收货人因此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赔。
问:航空公司应如何赔偿?
提问人:网友ufm2007
发布时间:2022-01-06
问:航空公司应如何赔偿?
一票航空运输的电子产品,从法兰克福经北京中转,目的站为青岛,总计费重量为
102公斤,未声明价值。在从北京到青岛的国内段操作中发生货物灭失。请问:
(1)本案是否适用华沙体制?为什么?
(2)承运人是否应该赔偿?赔偿多少?
承运人是否应该赔偿?赔偿多少:
请帮忙给出每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请问: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何在?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
A.4小时40分钟
B.11小时20分钟
C.10小时20分钟
D.14小时40分钟
中国鸿利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保险公司、远洋运输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运输合同,。
11月10日,依买卖合同约定和信用证规定,5000吨大米在青岛港装船。
11月18日,船行至海上时,由于船员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大米全部烧毁。
突尼斯A公司作为买方,得知货物在途中被毁,急忙通知开证行拒绝付款。
中国鸿利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卖方,认为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试问:(1)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2)货物风险自何时转移?
(3)银行是否应该拒绝付款?
(4)依据我国《海商法》,该项货物损失承运人是否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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