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刘某原是定居西班牙的华侨,双方在法国留学时结婚,后又定居于德国。多年后双方在德国提起离
A.只能由原告方当事人在国内时的原住所地或者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只能由当事人双方在国内时的共同住所在人民法院管辖
C.只能由被告方当事人在国内时的原住所地或者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D.只要是一方在国内时的原住所地或者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有权管辖该案
A.只能由原告方当事人在国内时的原住所地或者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只能由当事人双方在国内时的共同住所在人民法院管辖
C.只能由被告方当事人在国内时的原住所地或者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D.只要是一方在国内时的原住所地或者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有权管辖该案
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B.因双方已定居国外10年,不应受理
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B.因双方已定居国外10年,不应受理
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A.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10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中国法院受理了此案
B.中国人甲与法国人乙在瑞士结婚并定居在瑞士。婚后因感情不和,甲回到中国提起离婚诉讼。关于甲乙婚姻的有效性、离婚及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应分别适用瑞士法、中国法
C.中国公民甲与美国公民乙l999年结婚,2000年乙向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甲得知后向自己住所地的中国法院也提起离婚之诉。中国法院受理了此案
D.中国公民甲与中国公民乙在国外留学时结婚,但未定居。甲回国后欲起诉离婚,应由甲或乙的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A.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10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中国法院受理了此案
B. 中国人甲与法国人乙在瑞士结婚并定居在瑞士。婚后因感情不和,甲回到中国提起离婚诉讼。关于甲乙婚姻的有效性、离婚及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应分别适用瑞士法、中国法
C. 中国公民甲与美国公民乙l999年结婚,2000年乙向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甲得知后向自己住所地的中国法院也提起离婚之诉。中国法院受理了此案
D. 中国公民甲与中国公民乙在国外留学时结婚,但未定居。甲回国后欲起诉离婚,应由甲或乙的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A.在我国有住所,因学习在法国居住半年的刘某
B.具有中国国籍,但在韩国定居的朴某
C.侨居在海外的华侨
D.2019年1月15日来华学习,3个月后回国的约翰
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B.因王某已定居国外9年,不应受理
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B.因双方已定居国外12年,不应受理
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B.因王某已定居国外9年,不应受理
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B.因王某已定居国外3年,不应受理
C.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D.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案情介绍]
中国公民张某与丈夫蔡某侨居马来西亚,解放初期,张某携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丈夫蔡某仍然居住在马来西亚,并取得马来西亚国籍。1978年,张某用丈夫蔡某寄回的侨汇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座,房主登记为张某。此后,其子女又先后出国或去香港定居。1997年,张某申请去香港定居获准。因在厦门已无亲人,欲在出境前将此房卖掉。经人介绍,张某在未取得其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与原告于1999年4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将该房以人民币85000元卖给原告。签约后,张某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将部分房屋交给原告居住。同年10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张某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房管部门未给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后,张某因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同时,其夫蔡某得知其卖房之事,从国外来信指责,并通过律师找到房管部门,要求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此种情况下,张某向原告表示要求取消买卖房屋契约,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因原告坚持买卖有效,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原告于2000年11月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
为了保护您的账号安全,请在“简答题”公众号进行验证,点击“官网服务”-“账号验证”后输入验证码“”完成验证,验证成功后方可继续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