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某在建工程未设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为50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曾将该工程进行抵押贷款,目前该笔贷款余额为800万,当地同类在建工程的抵押率一般为50%;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专项工程款200万元。则该在建工程的再次抵押价值为()
A.4400万元
B.4200万元
C.3200万元
D.1500万元
A.4400万元
B.4200万元
C.3200万元
D.1500万元
由于A公司资金不足,不能按期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项,该建筑工程自2003年6月起停工。A公司欠付B公司材料款800万元、人工费400万元;A公司依合同应承担违约金200万元。B公司多次催要未果。
B公司为追索欠款和违约金,于2003年8月诉至法院,申请保全在建商品楼。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拍卖受偿。c银行因A公司逾期未还借款也于2003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A公司的在建商品楼主张抵押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请说明B公司要求以在建商品楼拍卖所得受偿的法律依据的内容。
(3)在B公司与C银行均要求对在建商品楼行使受偿权利的情况下。谁的受偿权利更为优先?并说明理由。
(4)B公司追索的材料款,人工费、违约金中。哪些属于享有优先权的范围?
(1)由B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建设工期为3个月;
(2)建设工程价款为8000万元,A公司应当在2005年4月1日竣工之日支付全部工程价款;
(3)由B公司为该建设工程垫资3000万元,垫资利息为年利率8%(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
2005年1月10日,经A公司同意,B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转包给C公司。
2005年2月1日,A公司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向甲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同时约定将在建的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A公司与甲银行共同办理厂抵押登记手续。
2005年4月1日,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给A公司,但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005年9月10日,B公司以A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主张对该商品楼拍卖受偿。甲银行因A公司逾期未还借款也于2005年9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A公司的商品楼主张抵押权。
人民法院在调查取证中发现:
(1)B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超越了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但在2005年4月1日前取得了相应资质等级;
(2)A、B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标的额为8000万元,但双方事后另行订立的合同标的额为7000万元;
(3)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
(4)A公司与王某于2005年3月1日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条件。3月10日,王某向A公司交付了全部购房款200万元,A公司亦接受,但双方当事人一直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5)A、B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对欠付的工程价款是否支付利息未进行约定。
要求:
A、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B、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C、合法原则
D、谨慎原则
A、3000
B、6000
C、15000
D、30000
A、250万元、236.25万元
B、255万元、250万元
C、245万元、263.75万元
D、255万元、236.25万元
A、300万元
B、500万元
C、800万元
D、1100万元
A、6701.41
B、6858.32
C、6927.95
D、6962.76
A、1350
B、1950
C、2925
D、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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